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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6-02-15  点击次数:201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上述三部规章同时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于2015年8月28日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可对上述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使用信息、贮存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容易理解。同时,明确保健食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和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保健食品标识的印刷要求、文字要求、字体要求、颜色要求、版面要求、标注内容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备案及注册相关管理工作的职责;规定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范围包括两类: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同时,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变更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保健食品备案范围、备案人资质、备案材料以及违法许可的处罚等作出了规定。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和原料目录作出了概念界定,明确了国家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情况,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时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规定了具有明示、暗示疾病预防、治疗、诊断作用或者易混淆的等5种情形之一的词语,不得用于保健功能名称;具有无保健食品食用记录,或者缺乏有效的上市后人群食用评价数据资料的原料等5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拟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的保健功能申请材料、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申请材料以及立项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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